張貼於:2015/02/06

立法院去(2014)年底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修正案,將對「非短期投機者」鬆綁,但該案在今年1月7日公布後,認定標準始終未明,對此,財政部昨(5)日表示,在參考過去實際個案後,已歸納出11類案件可免徴奢侈稅;一旦符合條件,今年1月9日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可比照。

財政部說明,可視為非短期投機的不動產交易案共11類,首先,2親等以內親屬所贈與的不動產,且該親屬已持有逾2年,受贈人銷售可免徵奢侈稅。再者,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的請求權,因此取得的不動產,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三類,不同繼承人間,交換彼此來自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的不動產,之後銷售可免徵奢侈稅;第四類,依照遺囑,以遺產中不動產所成立的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五類,夫妻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在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情況下,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事,只要已辦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者,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六類,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事,並已辦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者,或者持有逾2年者,其原本車位和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交換,該不動產併同新取得車位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七類,所有權人約定將自己的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借名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的情況下,在對方返還不動產後,只要兩者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銷售可免徵奢侈稅。
第八類,所有權人在取得土地前,已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所有權人銷售該土地(遭房屋占用部分)給房屋所有人可免徵奢侈稅。第九類,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若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可免徵奢侈稅。
第十類,所有權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的土地,銷售可免徵奢侈稅。最後,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組織,銷售受贈所取得的不動產,可免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ETtoday 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