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自九十一年七月施行以來,第一筆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正式推出—台灣工業銀行以23 家優良企業共計41 筆企業貸款為基礎,重新組合包裝成三年半到期、信評等級twA 且收益率為2.8% 的受益證券為國內金融商品創新寫下新頁。九十四年中,以信用卡債權、債券債權、租賃債權為標的之證券化案例陸續出現,在業界的努力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商品設計益行多樣化,證券化的標的類型從最初的企業貸款債權,已發展到包含住宅抵押貸款、現金卡債權、汽車貸款、企業應收帳款、短期受益證券等債權。配合這段期間,國內大型機構法人的游資充裕,主管機關開放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時機,正好提供這些資金兼具安全性及收益性之投資出路,故其投資人也以本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財團法人等機構投資人為大宗。
那麼何謂金融資產證券化?簡單的說,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所持有之各種預期可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債權,如企業貸款、房屋貸款等,依據該等債權之還款期限、利率及債務人屬性等可能影響未來產生現金流量之因素加以分類,並將債權資產重新包裝,成為表彰可享有本金、孳息或其他收益之各種權利之證券,並向投資人銷售之一種過程。
為隔離原持有這些現金流量資產機構之破產風險,以保護證券化資產的安全及投資人的權益,國內法令規定,須將提供作為證券化標的之金融資產,以信託方式移轉給受託機構或轉讓給特殊目的公司,再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此外,為吸引投資大眾購買,原持有債權之機構通常會透過買回次順位證券方式來提高受益證券的評等等級,所以財務工程技術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
金融資產證券化起源於美國,最初發展係為照顧其國內一般大眾購屋置產的需求,故由聯邦政府主導成立官方及半官方機構,規劃出以金融機構住宅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證券的運作模式,此類證券有政府相關機構出面保證,使得金融機構貸款市場得以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進而促進美國過去三十年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蓬勃發展,並逐漸發展到其他國家。而投資人之所以願意購買證券化之證券,證券本身必須有其投資價值存在,而證券之所以有價值,亦因為那些被委託人拿出來作為證券化標的的資產,在正常情形下於未來都會轉換成現金,當該等現金回收時就可以用來支付利息及本金給證券投資人。因此,只要是具有未來穩定現金流量特性的金融資產,如企業貸款、住宅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商業貸款、租賃債權或其他應收帳款,都有可能成為證券化的標的。
金融資產證券化對參與者也帶來很多優點,包括:對擁有金融資產之金融機構或企業而言,就可以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手中債權立即轉化成現金,不但增加了多樣化的籌措資金管道,藉由先行回收資金,將資金作更有效率之運用,更可提高資產流動性及獲利性並降低資金積壓成本,以改善資產負債管理並提升企業經營績效;對金融機構或企業之股東而言,金融機構或企業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後,經營績效提升淨利增加,進而促成股東報酬率成長, 股東可因此獲利而更樂於投資;對投資人或一般消費者而言,投資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所獲利息所得係採分離課稅,不計入投資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投資人可享受稅負的優惠;對金融整體市場而言,可藉由新種金融運作模式, 提高市場資金流動效率,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創造吸引國內外資金進駐之投資機會,為金融市場發展注入一股動力。
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募集發行可採公開募集及私募的方式進行,私募之投資人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資格條件限制,公開募集者則廣大的社會大眾都有機會參與投資。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有興趣的投資者,可透過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建置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瀏覽目前國內已發行證券化案件之公開說明書等相關資訊。